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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瀏覽次數: 發布日期:2020-07-02 13:46:51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2020530日,蘇州市政府辦下發了《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2019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基本情況

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既是一項重要國家戰略,又是一項惠民實事工程。2013年底,蘇州市被國家納入新一輪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范圍。我市積極搶抓新能源汽車發展機遇,從2014年起每年均出臺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加大政策執行力度和財政補貼力度,完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化和市場化進程,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

二、背景依據

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省《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關于調整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蘇財工貿〔20191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六個主題,其主要內容涉及:

(一)關于財政補貼對象

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市區范圍內(含吳江區,下同)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二)關于補貼標準

一是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除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如下:

1201911-325日,購置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2018年補貼標準0.8倍補貼。

22019326-625日,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2018年補貼標準0.1倍補貼;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2018年補貼標準0.6倍補貼。

32019625日后購置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

2.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1201911-57日,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2018年補貼標準0.8倍補貼。(2201958-87日,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2018年補貼標準0.1倍補貼;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2018年補貼標準0.6倍補貼。(3201988日起,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2018年補貼標準0.6倍補貼。

    3.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標準:2019年購置的燃料電池汽車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2018年補貼標準0.6倍補貼。

二是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財政資金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9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同時文件還明確對閑置車輛和閑置充電設施不予補助。

(三)關于申報材料和資金撥付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工商注冊登記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乘用車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按照購買者行駛證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的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四)關于新能源汽車管理

為加強對獲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補貼資金的導向性作用,“實施細則”中明確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營運原則上限于蘇州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并且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加強監控平臺建設,將獲得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相關數據上傳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監測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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